第1章一般规定
第1条是为了加强该党的整体领导,确保根据法律和法规确保科学民主管理和运营的有机统一,并为公共机构建立现代的治理机制,以顺利进行,协作和高效地运作。该宪章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和人员的法规”,“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公共机构的注册和管理的临时法规及其实施规则,相关的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临时法规”,制定了该宪章。
第2条本单元的名称是广州银河烈士公墓管理办公室(广州银河革命公墓管理办公室和广州 公墓管理办公室的迹象)。
该单位的第3条是广东省广州市天山区 Road 394号。
第4条本单位的资金来源是财务补贴。
该单位基金的第5条为1,300元人民币(6930.13亿元人民币),该基金将根据公共机构合法证书的注册状态及时进行调整。
该单位的组织者第6条是广州市政局。
第7条本单位的商业监督部门是广州民事事务局和广州葬礼管理办公室。
第8条该部门的注册和管理权是广州公共机构登记和管理局。
第9条本单元的领导系统是在党总分支机构的领导下实施行政领导责任制度,而党总部委员会会议和处理会议则用作决策表。
第10条本单元的目的和业务范围包括根据“烈士尊重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根据“合格人员的骨灰”的监护权和存储;银河革命公墓的管理和维护;公墓中的烈士纪念建筑的保护和管理;革命烈士的历史材料和遗物的集合,分类和展示,宣传革命烈士的英勇行为,并为州,省和城市提供了烈士纪念活动的地方。
第2章聚会大楼
第11条本单元应成立广州银河烈士公墓管理办公室(以下称为办公室的总部)。办公室的党总分支在设定方向,管理整体情况,做出决策和确保实施方面以及实现该党在整个部门的每日管理和责任过程中的总体领导力中发挥了领导作用,并促进了党建设和商业工作的深刻整合和创新的发展。
第12条公共机构在政党组织的领导下实施行政领导责任制度。党总分支机构在领导领导中起着核心作用,统一了该部门的工作,并确保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力。密切关注党的基本路线,并结合该单位的工作任务,全面发挥政治,意识形态和组织的优势,并促进民事事务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第13条:遵守该党的整体领导,符合集体领导,民主中心主义,个人审议和开展决定的原则,以确保党的组织有效地发挥领导作用。对于涉及该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性的重大决定,任命和删除重要干部,重要项目的安排以及大量资金的使用,使用大量资金的使用等,该单位的党总分支委员会必须集体研究,讨论和由该部门的党派总部委员会裁定。
第三章组织者
第14条组织者对部门的权利:
(1)提出了单位组织事务;
(2)建立该单位的管理;
(3)提名或任命或删除该部门的负责行政人员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4)批准管理工作报告;
(5)行使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者权利。
第15条组织者对该部门的义务:
(1)监督该单元的操作;
(2)组织并指导该单位制定协会草案(修订),并负责审查该单位的协会和修订草案;
(3)当单位终止时,它负责指导单位进行清算并根据法律遵守公共机构合法人员的取消登记,并根据相关规定与该部门的人员,资产和索赔和债务进行处理;
(4)履行根据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组织者的义务。
第4章管理
第16条该部门的决策机构是党总部委员会的会议和处理会议。
该单位决策机构的第17条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并实施党的界限,原则,政策,决策和部署;
(2)准备和实施日常业务管理,例如年度工作计划;
(iii)准备和组织金融资产管理的实施,例如资金预算;
(iv)员工管理;
(5)定期向政党组织和组织者报告;
(6)负责宪章的起草(修订)的准备和组织,并起草本单位宪章的草案(修订);
(7)建立和改善各种内部管理系统;
(8)完成组织者分配的所有任务;
(9)当单位终止时,它负责进行清算并根据法律对公共机构合法人员的取消注册;
(10)组织者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18条负责行政人员的方法和权力:负责该部门的行政人员是管理办公室主任,应由组织者任命和删除,并由其删除:
(1)主持该部门的全面商业工作;
(2)完成组织者分配的其他工作任务;
(iii)法律和法规和本宪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19条,该单位提议的法律代表的方法是:负责的主要行政人员是拟议法律代表的候选人。
第20条:本单元的内部组织结构和发电程序和程序规则:
根据“中国共产党广州市政委员会的组织和人员编制委员会的答复,就广州银河烈士公墓管理办公室调整组织和人员配备事项”(SUI [2016] 228号)和教育部门。所有部门在党总部委员会及其部门行政领导团队的领导和监督下进行工作;所有部门在部长(负责人)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5章服务对象
第21条本单元的服务对象的权利
(1)根据“有关在广州革命公墓放置灰烬的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的权利;
(2)根据相关法规申请减少和豁免基本丧葬费的权利;
(iii)免费访问烈士纪念馆等地展示和展览的权利;
(4)有权监督单位的服务质量和收费项目,并提出赞美,批评和建议;
(5)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22条本单元的服务对象的义务
(1)遵守该单元的各种法规,以实现业务处理,并诚实地告知与业务处理有关的相关情况;
(2)有意识地遵守公共秩序并实现文明的牺牲;
(3)照顾烈士的纪念设施,保持良好的访问和活动环境,并保持庄严和庄重。
(4)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23条本单元的服务对象的特定方法,方法和操作机制参与管理: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服务热线,官方帐户和该单元的邮箱提供有关本机构管理和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第6章业务运营
第24条本单元根据法律,诚信和效率,绿色生态学和安全发展遵守执行职责的原则,并执行了烈士的灰烬和纪念。
第25条在业务范围内进行业务运营的具体措施
(1)加强公墓管理并提高服务水平。保持墓地设施的安全性和整洁,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纪念环境;标准化服务行为,文明的接收条款,提高服务质量,并为人们提供更多的体贴和透明的葬礼服务。
(2)促进生态埋葬地埋葬土地,并建立了文明葬礼的新趋势。大力促进葬礼改革,促进土地生态埋葬,文明和低碳追悼会,积极促进海关和海关的变化,并建立新的文明风格。
(3)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加强烈士纪念建筑设施的管理,维修和维护,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加强绿色景观,环境卫生和清洁的管理和维护,以及对公园的安全保护,以营造一种庄严,优雅和和谐的纪念氛围。
(4)为烈士组织和开展纪念活动。全面发挥党员的教育基础,爱国教育基础,国防教育基础等的职能,组织重要的纪念活动,例如清明节和烈士的日子,并组织宣传和教育活动,例如党派精神教育,红色研究,意识形态和政治教育,主题和主题展览,等等,等等,等等
(5)组织革命烈士的历史材料和遗物的收藏,分类和研究。
第7章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26条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分配,转让或替代品形成的资产以及捐赠,并被认为是国有资产和其他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指的是该单位所占据和使用的各种经济资源的一般术语,该资产被认为是根据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按货币进行衡量。它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本单元应根据法律执行其职能和职业发展的需求分配资产,并结合资产股票,资产分配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负担能力。该单位应根据相关法规对单位内的国有资产的特定管理负责,并应建立和改善内部控制管理系统。
第27条该部门应实施国家的统一政府会计系统,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例如税收,财务,审计和国家拥有的资产管理。使用本单元的资金应符合本单元的目的和业务范围。
第28条本单元的财务管理系统是统一的领导和集中管理模型,并且根据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财务规则和法规,严格监管收入和支出,最终帐户,绩效和预算的管理。
第29条:该单位人员的薪水,社会保障和福利福利(包括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和雇用人员)应根据相关的国家法规实施。
第30条:当本单位接受捐赠和资金时,它应与该单位的目的和业务范围有关,并应根据与捐助者和捐助者一致的时间限制,方法和法律目的以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使用。
第31条该单位应根据相关的国家,省和市法规严格执行财务纪律和金融体系,并根据法律接受组织者和财务,审计,税收和其他部门的监督。
第32条:当负责本单位的主要人履行经济责任时,他应根据法规和法律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负责单位的主要人员任职期间或离开办公室后,主要是在任期期间进行审计。
第8章信息披露
第33条本单元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共机构的注册和管理权,以真实,完全和及时披露以下信息:
(1)本单元的协会章程应在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公共平台上发布《协会条款》的官方文本(记录);
(2)向公众披露服务信息,服务内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对人友好的葬礼政策。
(iii)应根据法规向公众宣布的其他事项。
第9章终止和剩余资产
第34条如果本单元处于以下情况之一,则应终止其操作:
(1)批准当局决定撤销它;
(2)由于合并或分裂而解散;
(3)由于其他原因,应根据法律终止它。
第35条:根据法律和法规和本单元的协会章程,该单位应决定自行解散,并应将其报告给组织者以供审查和批准。
在申请取消注册的第36条之前,本单元应在组织者和相关当局的指导下建立清算组织并进行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除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都不会进行。
清算工作完成后,应制定清算报告,并将组织者提交给组织者进行审查和批准,并且注册管理机构应申请取消注册。如果该单位具有以下任何情况,并且资产,索赔和债务清晰明确,权利和义务具有承担权利和义务的单位,则公共机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简化注册和管理权限的注册,以相关的规定:如果将行政机构 机构;如果转换为国有企业;如果由于合并或分裂而解散,或直接撤销公共机构的建立。
第38条应根据组织者和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其他部门的监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终止本单位后的其余资产。
第10章协会修正案
第39条:如果本单元处于以下任何情况下,则应修改其协会章程:
(1)在与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冲突中规定的事项;
(2)如果结合条款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iii)应修改结社章程的其他情况。
第40条的协会章程草案应由组织者审查和批准,并向注册管理局提交。如果涉及公共机构合法人员的注册,则必须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更改注册。
第11章附件
第41条该宪章于2024年5月24日被广州银河烈士公墓管理办公室的办公室会议投票并通过。
第42条如果本宪章的内容与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冲突,则应占上风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对于涉及公共机构合法人员注册的事项,注册管理机构批准和签发的“公共机构合法证书”的内容应占上风。
第43条解释该宪章的权利属于广州银河烈士公墓管理办公室的总分支机构委员会。
第44条该章程应于2024年6月2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