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墓
公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25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执行国家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的相关要求,我市旨在解决公墓及公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在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保障民众的切身利益。在市政府的批准下,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的公墓、公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秉持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地位,遵循以人为中心、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层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聚焦关键问题,攻克难点任务,采取多种措施,综合施策,扎实开展公墓的清理和整顿工作。此举旨在深化殡葬改革进程,推广生态葬法,倡导文明节俭的丧葬观念,节约土地资源,推动形成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进而贡献更多力量。
二、工作目标
集中力量对公墓、公益墓地等殡葬设施进行深入的清理整治,有效解决非法建设公墓、超标豪华墓穴、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公墓专项维护资金,以及乡村公益性墓地、生态墓地、骨灰寄存堂(室)非法经营等问题,旨在进一步改善土地滥用、生态环境破坏的现状,规范公墓建设管理,提升群众依法、文明、节俭、科学的丧葬观念,稳固殡葬改革成效,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精神文明和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三、整顿范围和重点
各地需将清理整顿工作视为一项关键职责,纳入工作议程,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及《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深入实施民政部等八部委指导意见,加强公墓清理整顿及实施公墓年度检验审核的通知》(浙民事〔2009〕37号)的相关要求,对本地区的公墓、公益墓地、生态墓地以及骨灰寄存堂(室)进行全面排查,同时积极推动公墓的清理整顿和规范化管理工作。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公墓、公益性质的墓地、生态型墓地以及骨灰存放的场所和设施。
(二)清理整顿的重点。
1、未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公墓;
禁止建设那些违背土地利用总体、城乡以及公墓建设规划的墓地。
3、未按照程序审批建设的公墓;
禁止建造、交易违规寿坟以及超出规定面积的墓地的公墓、公益墓地、生态墓地。
5、未按规定提取公墓专项维护费;
禁止开展非法的商业经营活动,包括乡村公益性墓地、生态墓地以及骨灰寄存堂(室)。
四、整顿措施
未经民政部门正式授权建设的公墓、公益性质的墓地、生态型墓地以及骨灰存放设施(室),将依法被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建于20世纪80年代,由省民政厅核准,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相关审批手续不完整的公墓,需依照规定补齐违规所缺的手续。
严禁超标准建造或销售墓地,若违规行为发生,相关部门将责令整改,并规定整改期限;若情节恶劣,将没收非法所得,并实施罚款。对于尚未完工或虽已完成但尚未销售的墓地,必须依照法律进行拆除或整改,相关费用则由公墓管理单位负责承担。
若违反土地利用总体、城乡规划以及公墓建设规划,擅自设立公墓,相关部门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整改,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对于通过发布虚假广告等欺诈手段诱使民众购买墓穴、墓地或骨灰存放格位,以及进行墓穴、墓地、骨灰存放格位的炒作买卖行为,将由民政部门联合工商部门进行查处;违反公墓价格管理规定的,将由价格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而在公墓经营过程中若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六、乡村公益性质的墓地、生态墓地以及骨灰寄存堂(室)仅限于安放本地区去世居民的骨灰,严禁对外进行商业经营。若违反此规定,将由民政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对于已售出的墓地用地和骨灰存放空间,将按照非法转让进行处理,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除依法批准设立的公墓、公益墓地、生态墓地以及骨灰寄存堂(室)之外,任何个人或单位均不得未经许可自行建设殡葬设施。对于寺庙中存放除僧尼骨灰以外的其他人员骨灰的情况,应由各级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对寺庙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并依法禁止那些非法的骨灰存放行为。
八、对于那些未按营业收入15%比例提取专项维护费用的公墓,民政部门将联合财政部门,要求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五、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9年7月中旬)。
各地需设立公墓清理整顿的专项领导小组,并举行专门的会议,对公墓清理整顿的相关文件精神进行深入学习,随后制定并下发了具体的工作方案。在方案中,明确了各项任务、具体要求、实施方法、操作步骤以及相关措施。此外,还需借助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平台,广泛传播国家、省、市层面的殡葬法律法规,特别是对民发〔2008〕203号文件精神的宣传,并且要特别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宣传教育。
(二)全面清查阶段(2009年7月中旬—8月初)。各地需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及杭州市相应的《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墓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省民政厅发布的《关于规范生态墓地建设的通知》(编号浙民事〔2005〕201号)的规定,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编制自查报告,具体制定整改方案,迅速处理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主动做好迎接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8月15日前将公墓汇总情况及清理整顿工作总结报市民政局。
(三)集中整改阶段(2009年8月—9月初)。
依法对公墓、公益性质的墓地、生态墓地以及骨灰寄存堂(室)在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处理。
2、各公墓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市政府将牵头,并协调相关部门,对分布各处的公共墓地、公益性质的墓地、生态型墓地以及骨灰存放的堂室(或室)实施抽样检查。
六、工作要求
统一思想,强化领导。公墓建设的规范与强化管理是殡葬改革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民众的切身利益,对于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生态文明的建设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类部门应遵循科学发展观,深刻领会开展公墓清理整顿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市政府计划组建一个领导小组,该小组由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组长,市民政局分管局长担任副组长,并吸纳市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建委、林水局、环保局、工商局、物价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共同参与。同时,各区、县(市)也需设立类似机构。这样,便可以构建起“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多部门共同参与、各尽其职、紧密协作”的工作模式,合力推进公墓的清理整顿工作。
各地需精心策划,强化监督。需科学规划,细致部署,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周密组织。依据清理整顿的范畴、手段、途径及期限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计划,明确职责、工作节奏及具体规范,有条不紊、有的放矢、分阶段地推进工作。同时,需紧密跟踪清理整顿的进展,及时进行交流协商,并加强监督与检查。
各地需依据属地管理原则,针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对公墓、公益墓地、生态墓地以及骨灰寄存堂(室)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务必详尽掌握相关情况,查明问题所在,对问题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设定明确的整改期限,落实责任主体,并依法执行处理措施。在清理整顿公墓的过程中,务必关注方法,强调稳定性。这一工作不仅关系到公墓的管理和经营单位,还与部分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在执行过程中,需着眼全局,精心选择工作方法。既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行政,也要坚持以人为本,细致做好政策法规的解读和群众思想工作,争取他们的理解与支持。同时,要坚决避免群体性上访等意外事件的发生,以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