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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墓碑书写格式全解析,附详细范例

发布时间:2025-08-04 16 浏览: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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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碑人物纪念码

在我国众多地区的墓地中,墓碑的形式以竖立为主,尤其是民间墓地。这些墓碑的碑文书写方式各地各异,而由国家单位修建的公墓与民间私人墓地所采用的碑文风格也有所区别。在此,我将以民间私人竖立墓碑为样本,详细阐述其碑文的具体书写方法。

竖式墓碑的形态与规格通常是竖直的长方形结构,其高度显著超出宽度,且尺寸标准相对稳定。这里的“基本固定”意味着必须符合“生老病死”的规律(具体内容请参阅下文)。墓碑的实际尺寸不包括顶部及两侧的边框等装饰性元素,通常小型墓碑的高度约为2尺6寸至2尺7寸(约合90厘米),宽度则在1尺6寸至1尺7寸(约合55厘米)之间;中型墓碑的高度通常为3尺1寸或3尺2寸(约合105厘米),宽度则为2尺1寸或2尺2寸(约合70厘米);而较大型墓碑的高度一般在3尺6寸至3尺7寸(约合120厘米),宽度则多在2尺6寸至2尺7寸(约合90厘米)范围内。墓碑若其高度超出3尺7寸,或宽度超过2尺7寸,则可被归类为大型墓碑。此类墓碑的高度需达到4尺1寸(即140厘米)或更高,宽度也需在3尺1寸(即105厘米)或更宽。

二、竖式墓碑的碑文布局:此类墓碑的碑文内容会随墓碑尺寸的增大而有所变化。通常,小型墓碑的碑文包含三个主要部分,分别是主体碑文、立碑的具体时间以及子孙的名字。至于中型或大型墓碑,除了上述三项基本内容,还可能包含逝者的生卒年份或生平简介。而在大型墓碑上,除了这三项基本内容和生平简介,还可能附有碑序或墓志铭等内容。墓碑上可添加的内容并非强制性的,通常需依据碑石的实际尺寸以及立碑者的具体意愿来决定。

撰写碑文时,需遵循“合生老”的规则,即行数与字数需达到和谐统一。不过,列数方面则无需过分拘泥。有些家庭对行、列的字数都要求“合生老”,这种要求过于严苛,通常难以实现。所谓的“合生老”,指的是依照“一、二、三、四、五”的顺序,分别对应“生、老、病、死、苦”,并且要求最后一行以及最后一个字,务必落在“生”或“老”这两个字上。具体对应关系如下:

禁止对编号进行任何形式的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添加、删除或替换,确保编号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人生充满苦难,老去、疾病、死亡,无不带来痛苦,生老病死,苦难重重,生老……

从上述排列中可以观察到,所有以1、2、6、7结尾的数字均属于“合生老”范畴,而那些不以1、2、6、7结尾的数字则不属于。换句话说,碑文的行数与字数必须属于1、2、6、7、11、12、16、17、21、22、26、27、31、32、36、37等数字中的任何一个。至于探讨“合生老”的必要性及其科学性,鉴于这些并非本文的论述重点,故在此不予详述。

四、在撰写竖式墓碑碑文时,首先应将各个部分的内容逐一撰写完毕。接着,对每一部分进行行数、字数以及总字数的统计。若发现存在与“生老”不符的情况,则必须对相应内容进行适当的增减和调整。具体的撰写方法和调整技巧如下所述:

墓碑中央以较大字号镌刻的主体碑文,其内容通常包括:

祖父之墓,名为祖考某公某某,祖母之墓,称作祖妣某母某氏,父亲之墓,称为显考某公某某,母亲之墓,名为显妣某母某氏,岳父之墓,称作岳考某公某某,岳母之墓,名为岳妣某母某氏,丈夫之墓,称为先夫某公某某,妻子之墓,称作先室某母某氏,老师之墓,记作老师某某,朋友之墓,称作好友某某某,诸多墓碑,各具特色。对于女性而言,直接使用姓名亦无不可,如以“显妣某某某墓”称呼母亲,“先室某某某墓”来纪念妻子。若为单名,则需在“墓”字前加上“之”字,例如称呼母亲为“显妣某某之墓”。在男女合葬的双墓中,男方的长辈和女方的长辈的名字(包含称呼如考或妣)需依照男在右女在左的顺序并排书写,位于最上方的是“显”或“祖”、“岳”等字样,而位于最下方的是“墓”或“之墓”等字,这些字样由两位长辈共同使用,并位于两列名字的正中央。主体碑文的行数需遵循“合生老”的规则,即须为6字、7字,亦或11字、12字之数。若墓志铭中出现“之墓”字样,则多出一字,此时可适当减少墓前“之”字的使用。若因字数不足而欲增至11字、12字,可在“之墓”上方添入“老人”、“老大人”(适用于男性)、“老太君”(适用于女性)等词汇进行调整。此外,亦可在姓氏与名字之间插入“讳”字,以作适当调整。

在刻写立碑时间时,有部分仅采用公历纪年,有部分仅采用农历纪年,亦或有者将公历与农历结合,以较小的字号标注于墓碑右侧。以实例来看,如:

公元年月日(11字);

农历岁次年月日(12字);

公元岁次年月日立(17字);

若采用公历纪年,月份中的“十一”和“十二”均为两字,而日期从“二十一”至“二十九”则需三字表述,这种字数的不协调可能会造成读起来不够顺口。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字数进行适当的增减。对于公历而言,由于无法减少字数,就只能通过增加字数来调整,比如在日期后添加“立”、“敬立”、“吉时立”等字样来达到平衡。

若采用农历纪年,若文字数量较多,则“十一月”可称作“冬月”,“十二月”可称作“腊月”,若日期数字超出常规,则可称之为“吉日”。反之,若文字数量不足,则可对月份名称进行扩充,如将三月称作“暮春月”,四月称作“孟夏月”,八月称作“仲秋月”等。此外,还可在日期之后添加“立”、“敬立”、“吉时立”等字样以调整表述。

子孙的命名方式,若涉及父辈的墓地,通常涵盖所有儿子、女儿、孙子、孙女等,若是祖辈或更高辈分的墓地,有时还会包括曾孙、玄孙等。鉴于人数众多,墓碑空间有限,若字体过小则难以辨认,故需依据人数多少来决定具体记载的人员范围。通常从负责立碑者的辈分开始书写,最好控制在一二十个名字以内,以免过于拥挤。子孙名称用小号字体写在墓碑的左边,具体写法如下:

书写时,首行需书写“孝”字,次行书写“男”字,第三行需记录儿子的所属宗族辈分,第四行则需列出儿子辈的名称,按照年龄由大到小的顺序,从右至左依次排列,仅书写名字,无需提及姓氏。若第四行空间不足,可继续在第五行、第六行等后续行继续排列。

在记录完儿子的辈分之后,紧接着在下一行列出孙辈,首先书写“孙”字,紧接着在下一行书写孙子的辈分,随后再写上他们的名字,依旧按照年龄由大到小的顺序,从右至左排列,仅记录名字,不包含姓氏。

若家族中已有曾孙,亦须将其姓名录入。具体做法是,首先单独书写“曾孙”二字,各占一行,接着在下一行注明其字辈,随后在下一行依照年龄由大到小,从右至左依次列出曾孙们的名字,仅记录名字,不包含姓氏。

在记录女儿或孙女等女性后裔时,若男性后裔数量较多,则可省略不提。若必须记载,则可在主体碑文右侧的立碑时间旁空隙处书写。具体做法是:首先书写一个“孝”字,接着在下一行写上“女”字,再下一行则依次列出女儿们的名字,按照年龄从大到小,从右至左排列,仅记录名字,不提姓氏。在女儿的姓名下方,需将孙女的姓名依次列出,首先书写“孙女”二字,占据单独的两行。接着,在“女”字下方的一行,开始书写孙女的姓名。姓名的排列应遵循年龄顺序,从右至左依次排列,仅记录名字,不包含姓氏。

子孙的称呼通常仅限于同姓且有血缘关系的亲人,如媳妇和女婿则不予提及。即便外甥与家族有血缘,因其已属外姓,亦无需列出。然而,若子孙数量不多,人数在五个以内,由于名字数量较少,不够美观,此时也可考虑将媳妇、女婿、外甥等名字一并加入。

常有读者咨询:由于计划生育政策或其他因素,导致子孙辈中男性后裔空缺,他们是否可以在姓氏栏中添加外孙或外孙女的名字以填补空白?

个人觉得这事儿和传统民俗、继承法以及情感因素有关。依照我国传统民俗,外孙属于外姓,不能继承家谱,一旦有了侄儿孙辈,就会推选一位代理人来表明这个家族后继有人,这样做才更符合民俗。然而,由于与侄儿孙辈之间的感情以及继承的问题,再加上很多人对宗族观念较为淡薄,从情感角度出发,选择外姓的外孙或者其他人来替代,或者双方自愿,也未尝不是一种选择。

无论是记录左边的后代还是右边的后代,在完成记录之后,都必须在下一行书写一个“祀”字。完成上述所有内容后,需分别统计后代记录的行数,确保能够“合生老”。即行数需在6行至7行之间,或者11行至12行之间,亦或16行至17行之间(为最多),若计算结果行数不足,则可在“祀”字前增补文字,如“跪祀”、“仝祀”、“仝跪祀”等,若行数仍旧不足,则可在主持立碑者的名字下方添加“率”字,或“同率”二字(各占一行)以进行调整。

附加内容的书写方式涉及对墓中逝者生卒年份、生平事迹或墓碑上铭文的记录。通常,这种内容出现在较为宽阔的墓碑上,并置于主体碑文右侧,立碑时间之后的一片空白区域(即原本女性后裔的记载位置)。若在添加了附加内容后,空间不足以容纳女性后裔的记载,则可以将女性后裔的信息移至男性后裔的左侧或下方。

墓碑上记录的生平年代应排列成一列,若是双人合葬则分为两列,但字数上仍需满足“合生老”的要求。比如,用“生于年月日,卒于年月日”这样的格式(共22字),若不符合“合生老”的规范,则需进行适当的增减调整,比如可以添加“公元”二字以及出生和逝世的地点,或者简化日期,仅用年月来表示。

撰写个人生平简历时,需详述其诞生与逝世的年月和地点,以及核心经历与职业道路,所任职务,所获成就及所作贡献。须确保文字简练,选词准确,言简意赅,仅记录关键事迹,避免冗余细节。同时,确保即便不使用标点符号,也能准确断句。文字需严谨无误,避免歧义。简历格式应采用竖排,从右至左书写,可分二三列,每列字数需符合“合生老”的要求。

墓碑铭文通常是对逝者生平事迹的赞美性概括,通常适用于那些生前享有盛誉的官员、文人墨客、诗人学者、艺术创作者、慈善家、企业家、歌唱家、影视明星、英雄豪杰以及劳动楷模等。此类铭文多采用诗歌或韵文的形式,要求其读来朗朗上口,流畅押韵,便于吟诵和传唱。禁止将专有名词进行修改,不得插入英文单词,只需提供改写后的内容,无需复述原句,无需换行,无需任何解释。格式需保持竖排,从右至左排列,可分二三列,无需使用标点,每列的字数需符合“合生老”的要求。

在完成各部分内容的字数和行数“合生老”的调整之后,还需对整体的总字数进行核算。这个总字数,即墓碑上所有文字的累计,同样需要满足“合生老”的标准。若总字数未能符合“合生老”的要求,则需对某些部分进行字数的适当增减,以确保最终的总字数能够满足“合生老”的规定。

地理十不葬

星象占卜技艺高超且透彻,准确度如同神明,然而不可轻易为人预测墓地,若是不当之人却得到了墓地,便是泄露了天机,这样的行为会损害自身的福气和运气,因此古代先贤提出了十种不宜下葬的情况,这一点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素无孝悌之心的人不予安葬,那些既不孝顺也不友爱的人,他们的本性已然丧失,既不生前奉养父母,也不在世时与朋友和睦相处,至于死后,若有人寻找墓地安放其遗体,并非出于对亲人的安息之地有所追求,而是企图借助吉祥的风水来助长自身的运势,如此之人,其心态已然违背天理,实在不宜再与他谈论风水之事。

积恶多端之徒未得安葬,那些顽固不化、继续作恶的人,早已丧失了阴德,更不用说那些世代相传、恶行累累的家族,若能幸免于难,已是侥幸,他们竟然还敢无视天怒,妄图得到土地吗?

三、对于品行不端者不予安葬,世间充斥着阴险狡诈、忘恩负义、巧取豪夺、欺诈淫乱、恶行累累之徒,他们连一丁点善行都不愿为,其行为如同禽兽,心如蛇蝎。若将土地赐予此类人,又怎能彰显天罚,昭告世人,起到警戒的作用呢?

心怀叵测之人不得安葬,他们口蜜腹剑,面善心恶,外表装作仁慈,内心却藏有诡计,暗中施行陷害,散播灾祸,心性已经严重受损,这样的地方又怎能指向我呢?

五、那些行恶不义之徒,不肯安葬死者,不惧法律却偏要违法,不讲道理却偏要轻视道理,背信弃义,丧失仁德,如此悖逆礼节、违背常情的行为,岂能让他们得到善终,难道不是在损害我们的道德吗?

古代的坟墓与旧墓无人安葬,目睹他人之古坟旧墓,目睹其子孙的繁荣昌盛,便想在墓旁的空地上,将自己的坟墓安放于旁,既阻碍了旧墓的砖石,又破坏了原有的墓地,这种损害他人利益以谋取私利的心态,实在是违背天理,绝不能予以赞同。

私自占用公山地的人不得安葬,那公山地原本属于公家,你若以为这处吉祥之地想用来安葬我的亲人,便说这公地我也有份,我同样可以安葬我的亲人。此举不仅会引发争执,还可能挑起事端。即便地面长满了草木,又怎能知晓地下没有枯骨朽骸?那些庸师术士,切勿妄言此地吉祥,以免引发诉讼之累。

八、对于来历不明的亡者不予安葬,若遇到那些极度迷信风水的人家,若想了解其祖先的德行如何,本人的品性如何,若不清楚其善恶行为,最好是委婉地拒绝他们的邀请。

不信任专一之人不予安葬,依循挨星法选地,其取舍标准与常规法度有所差异,即便是确定朝向与排水问题,也存在着极大的区别。若有人朝信这一说法,夕又信另一主张,昨日聘娶甲,今日又选乙,其心意摇摆不定,犹豫不决,对信任缺乏专一,对此只能婉言谢绝。

接待那些无礼之人不予安葬,如今有人寻求师傅以安葬亲人,常常在路上相互邀请,或者偶遇相约,或者寥寥数语便达成共识,便请求指示地点。这些人心中所想的无非是借助他人的名声以求自身发达,而非真正出于对逝者的孝道,更无尊敬师长、重视道义的观念。他们不知孝子葬亲,应当以何为重,即便赠予千金,也绝不屑于将墓地相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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