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法规旨在强化相关领域的监管,推动殡葬领域的革新,助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它于1997年7月21日经国务院第225号命令公布,并在2012年11月9日经过了相应的修正。
该规定界定了殡葬工作的基本方向,倡导推广火化,改进土葬方式,合理利用殡葬土地资源,目的是摒弃旧式葬礼的不良习惯,鼓励以文明且节省的方式操办丧事。
规定涵盖了基本条款、殡仪场所监管、逝者处置及治丧事务规范、器具与相关产品监管、惩处措施等若干部分。
以下是本文挑出几个重点解读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什么
主动地、分阶段地推行火化,改变土葬方式,节省殡葬资源,去除不良的丧葬习惯,倡导简朴文明地安排后事。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火葬区是如何划分的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
(《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
#火化后骨灰存放在哪里
实行火葬的地方,国家倡导用骨灰存放方法,或是其他不占用土地、少占用土地的方案来处置骨灰。县级行政单位以及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行政单位,需要制定推行火葬的详细方案,把新建和改建的殡仪服务设施、火化服务设施、骨灰寄存设施,都包含在城乡建设蓝图和基础建设项目中。
(《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
#个人能否在耕地里建造坟墓
不允许个人在耕地里建造坟墓,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铁路与公路主要通道沿线区域,已存在的坟墓,除了那些被国家认定具有重要历史、艺术及科学价值的陵墓可以继续保留,其他坟墓都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搬离或者就地深埋处理,确保地面不再有坟墓的痕迹。
(《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
#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审批程序
乡村地区设立公共性安葬场所,需由村集体组织提交请求,经乡镇级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核查批准,再向县级行政区民政部门报请核准。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可否使用棺材
严禁生产售卖涉及封建迷信的殡葬商品,严禁在推行火葬的区域贩卖木棺等传统墓葬用具。
生产、售卖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殡葬器具的,由民政部门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勒令停止生产、售卖,能够同时处以生产、售卖金额一倍到三倍之间的罚金。生产、售卖封建迷信殡葬物品的,由民政部门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以没收,能够同时处以生产、售卖金额一倍到三倍之间的罚金。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二十二条规定)
#如何处理个别亡故人员不火化、偷埋乱葬、建造坟墓的现象
对于应当实行火葬的遗体,若选择土葬,或把尸体安葬在公共墓园和乡村公共墓地的范围之外,并且私自建立坟墓的,民政部门将发出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纠正这种行为。
对于持续拒绝纠正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章第五十三条款,当事人若在法定时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且不履行行政决定,则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可在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按照本章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民政部门将采用法律途径,请求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